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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bet关于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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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bet关于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的解读


一、概念

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手续办理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四)经营期满,按照用地协议的要求复垦后归还土地。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中违法用地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及其他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当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应当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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