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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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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8〕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推动我省社会公益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公开。

  ——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

  ——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左右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

  1.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采纳情况应结合实际,尽可能予以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前应认真评估公开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2.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加快公开步伐。

  3.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和省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力度,准确记录资金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二)突出公开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住房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进一步梳理细化本地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内容、程序、平台和主体,全面、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1.脱贫攻坚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及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其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退出标准及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情况,帮扶责任人及帮扶成效等信息。进一步健全完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基础框架标准目录体系和信息录入规范标准,实现扶贫领域公开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抓好贵州扶贫云升级改造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对象、扶贫资金项目、帮扶工作及成效的实时监管,以及部门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在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全面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公开救助对象(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相关信息,公开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3.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科研项目、教育督导、考试招生等信息。做好学生资助、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及相应情况公开,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指导各高校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及时公布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全省免疫规划接种有关政策、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等信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好“健康中国行”等活动。及时公开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医院结算窗口公示“一站式”即时结报、先诊疗后付费等政策。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卫生监督中的应用,为及时预警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依据。及时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信息,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公开工作,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5.环境保护领域。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按月公开全省9个中心城市、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开展各市(州)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按季度公布各市(州)地表水水质情况,按月公开中心城市和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全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实行受理公示、审批公示和批后公告“三公开”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全省污染源监测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及时公开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过程中下达的责令改正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环境强制决定、环境信访投诉办理结果等信息。统筹做好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公开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及实施效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建立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救助、捐赠款物来源、数量、种类及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及时发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及时公开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完善公开方式。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平台,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要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要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四)加强解读回应。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要认真进行解读,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读误解。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地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扶贫、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出台后,省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级政府做法,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各主要涉及部门、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要结合实际,在本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省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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