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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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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

  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8〕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促进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以“稳定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增加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建立起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行政审批环节少,规范运行的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集体林经营更加灵活;建立起适应集体林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林权流转更加活跃;形成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安全更有保障;形成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

  二、稳定政策

  (四)稳定林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对承包期满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管理林地,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

  (五)维护林权证法律效力。对明晰产权后发(换)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对违反确权发证政策和程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予以纠正。对产权明晰不够彻底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将产权彻底明晰到农民手中。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抓紧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书。要依法对新造林地颁发林权证,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退耕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林权证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三、放活经营

  (六)完善林业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理,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把林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宏观指导、依法行政和提供服务上,营造良好的集体林业发展环境。

  (七)完善集体商品林管理制度。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科学安排伐区,合理分配采伐指标,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规范人工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减少中间环节,简化申报手续,下放采伐作业设计审批权限,减轻林农负担。推行伐区简易设计,对同一林农在同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进一步落实林木所有者经营自主权,发挥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农民木竹及其产品自由流通,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坚决废除以保护招商引资企业为名出台的限价、定向收购木竹政策。

  (八)完善公益林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积极做好火烧迹地更新和林中空地补植补造,提高生态公益林防护功能。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二级以下公益林可以合理调整,确保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非木质利用,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态脆弱区域外的生态公益林,允许管护主体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九)完善林地使用管理制度。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自主选择流转、经营方式。允许农民在自己承包或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上进行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商品性开发。鼓励农民利用林地资源以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森林资源,推动“三变”改革,创新集体林经营机制。

  四、规范流转

  (十)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加强林地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加快林权管理平台建设。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促进林木有序交易,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流转双方有效资质、流转标的及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审查后,试行网上林权流转。

  (十一)引导林权流转。鼓励集体、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确且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进入市场流转。允许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流转,发展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集体管理的林地流转,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个人林权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所有者自主决定。

  (十二)加强流转资金管理。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流转资金属集体所有,应专户储存,用于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农民或林业个体经营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所得资金归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慎重、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依法流转,群众满意的,要及时予以确认。群众不满意的,应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通过入股、聘请群众参加管护等措施化解矛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制定本辖区内的林权流转合同。对合同条款不完善,流转价格明显偏低的,要组织流转双方进行协商,采取“调利不调山”的方式妥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健全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积极探索林木林地承包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和谐稳定。对调处无效的,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五、加强扶持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集体林业发展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从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加强科技、信息、市场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扶持农民发展特色经济林、促进集体林业发展。整合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扶贫、科技、移民等相关专项资金和脱贫攻坚产业子基金,重点扶持林下经济,逐步形成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林下经济投入格局。加大对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扶持力度,发展以终端产品为主的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和以林下种养殖、森林旅游、花卉、生物制药、物流配送等为主的新兴产业,推动集体林业产业升级,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参加林业工程建设,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增加经营林业收入,推进林业产业持续发展。

  公益林建设应以政府生态效益补偿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各级预算安排,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实现与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并轨。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引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防群治森林“三防”体系。

  (十五)加强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对农民发展林业经济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林业信贷空间,开发适应集体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新产品,扩大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市、县、乡三级互动性担保体系建设,为农民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解决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信贷方式扶持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农民个人为发展林下经济建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七)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加大集体林森林保险推进力度,力争森林保险全覆盖。开发创新型商品林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开展林下种养殖保险,并将其列入地方特色保险奖补范围,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农民收益。

  六、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鼓励基层依法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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