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江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摘编(5)
盗伐林木须担刑责并恢复原状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诉刘任远等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5月6日,刘任远、张德开、刘书远、杨茂春未经贵溪市贵塘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同意,盗伐贵塘公路两侧桂林村段白杨树53株,经鉴定蓄积量6.3191立方米。
2017年10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民行科依法调查,经审查,本案中贵塘公路两侧的树木为护路林,由公路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其主要起绿化美观、防风、防沙等作用,符合江西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2013年森林资源补充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11月)中关于护路林的概念表述“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根据《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的规定,护路林系防护林的一种,而公益林又包括了防护林,故刘任远等人的盗伐林木且至今未恢复原状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2日,该院以赣贵检刑附民公诉[2017]01号起诉书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2月14日上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四被告在盗伐林木所在地或其他地方补种白杨树或者其他树木530株,确保存活,以恢复林木资源。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