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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摘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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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履职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怠于向大余县宏达矿产有限公司、大余县牛斋钨矿、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

2017年8月4日,大余县检察院向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追缴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职责。但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征缴,致使国家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经高检院批复同意,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该局未依法及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征收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逾期缴纳行为加收滞纳金。庭审前,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将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全部征收入库。

2018年2月6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违法,责令其对缴费义务人逾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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