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江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摘编1
阅读提示: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向社会公布了两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件类型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期摘编其中5起案件,供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学习参考,以期继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把握好履职边界,确保在工作中主动作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毁坏林地应承担修复责任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0月间,张某某未办理征占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河北省邢台县龙泉寺乡赵罗村西柳不沟处采挖长石矿及修建存放矿石场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并毁坏大量林地。经鉴定,张某某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5.6亩,宜林地面积8.4亩。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关于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林地恢复植被费用的概算》所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恢复被破坏的14亩林地,所需总费用38422元。
诉讼过程
2018年4月1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14亩林地自行修复,恢复原状;如果被告张某某不履行自行修复义务,则按照林业部门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承担支付恢复植被费用38422元。5月1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本案张某某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和宜林地区域,张某某的行为改变原来地貌,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判处其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求其恢复破坏的林地或者承担修复费用,促进了当地生态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