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程序的思考(4)
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除最后一种情形外,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基本理论,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比照设定行政许可程序,重点要体现权利保护、程序公正、有效参与等原则。
行政机关拟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告知被许可人,列明撤销的理由及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主张赔偿损失等等。
行政机关告知被许可人后,应当专门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拟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当面进行陈述或者提交书面的意见。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可以进行申辩。
涉及被许可人重大利益的,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由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保障被许可人在听证上的权利。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听证笔录,认为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撤销决定应当列明撤销原有行政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明确告知被许可人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涉及赔偿或者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被许可人列明补偿的额度和相关证据,由行政机关确认。或者,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应当共同聘请中介机构,对被许可人因撤销行政许可收到的损失依法进行合理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赔偿或者补偿的依据。
行政机关可以和被许可人经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补偿价格,可以是评估价格,也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评估价格。
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价格应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价格;经过评估的,应当不低于评估价格。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补偿决定书面送达被许可人,并且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撤销行政决定的实施应当按照“先补偿、后退出”的原则,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后,被许可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退出期限内,终止原行政许可行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登记。负有后续法定义务的,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被许可人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