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程序的思考(3)
3.撤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由当初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所以撤销探矿权、采矿权行政许可的,应当由当初审批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作出。除非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原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授权下级机关代为行使其行政许可权限的,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撤销设定矿业权的行政许可,否则属于越权行政。
行政机关拟撤销在自然保护区内已设定的矿业权,应当明确是基于何种理由作出撤销决定。是因为原来在自然保护内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还是基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之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撤销矿业权行政许可的理由,决定了矿业权人提起损失赔偿或者补偿的后续程序。
因自然保护区原因,行政机关通过撤销矿业权行政许可的方式,要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也应当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才符合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告知
行政机关拟撤销设定合法矿业权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告知矿业权人,列明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主张赔偿损失等等。
听取矿业权人的意见
行政机关告知矿业权人后,应当专门听取矿业权人的意见。矿业权人对行政机关拟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当面进行陈述或者提交书面的意见。对行政机关撤销设定矿业权行政许可的理由,可以进行申辩。
听证
涉及矿业权人重大利益的,矿业权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由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保障矿业权人在听证上的权利。听证笔录是相关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听证笔录,认为应当撤销设定矿业权行政许可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且依法送达矿业权人。撤销决定应当列明撤销原有矿业权行政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明确告知矿业权人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合理评估矿业权人损失价值
撤销行政许可给矿业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涉及赔偿或者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矿业权人列明赔偿或者补偿的额度和相关证据,由行政机关确认。或者,行政机关和矿业权应当共同聘请中介机构,对矿业权人因撤销行政许可收到的损失依法进行合理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对矿业权人赔偿或者补偿的依据。
签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和矿业权人经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补偿价格,可以是评估价格,也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评估价格。
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决定
行政机关和矿业权人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决定。赔偿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价格应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价格;经过评估的,应当不低于评估价格。赔偿或者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赔偿或者补偿决定书面送达矿业权人,并且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决定的,应当和作出撤销设定矿业权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同一行政机关。
撤销决定的实施
撤销行政决定的实施应当按照“先补偿、后退出”的原则,行政机关对矿业权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后,矿业权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退出期限内,终止原行政许可行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登记。矿业权负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续法定义务的,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对撤销矿业权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矿业权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
(作者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