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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证件管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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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履行职责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凭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证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要求,执法监察人员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至2017年7月,全国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共计5.4万人,持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证件的有3.8万人,还有近8000人持有地方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面对这支庞大的队伍,需要加强对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没有证件的要尽快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证件。

2000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陆续下发了4个文件,规范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管理。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8号)要求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持征上岗制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75号)对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了重申。《关于依法文明执法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国土电发〔2012〕62号)、《关于启用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8号)就执法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实中,有的地方存在证件管理不严、无证执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并加强管理。为此,《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条~第16条对执法证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证件申领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规定》第10条同时规定了培训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层层培训的原则。原国土资源部负责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人员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业务骨干;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人员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业务骨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督业务骨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执法监督业务知识、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等。

证件颁发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原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统一编号,分部、省两级发放。原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制作、发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制作、发放。

核领新证及证件信息报备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证。遗失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证。同时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相关信息报部备案。

证件收回

《规定》第13条~第15条分3类情况对证件收回作出了规定。第13条的规定涉及人员退休、调离等自然原因。根据第13条的规定,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规定》第14条属于涉嫌违法违纪,或违法违纪轻微,以观后效的情况。根据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以上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规定》第15条属于严重违法违纪,需要撤销证件的情况。根据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亮证执法

根据《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亮证执法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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