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建矿山投产6个月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6月2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在矿山正式生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正式生产满一年未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通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
《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到202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建成1个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浙江省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矿山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容矿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对未履行要求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浙江省要求,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浙江省绿色矿山综合应用平台,对全省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实施动态化、档案化和信息化管理,使绿色矿山建设从采矿权登记到采矿权注销全过程可追溯;建立矿山企业、第三方现场核查专家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部门三个层面的管理体系,实现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留痕。